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保樹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審理期
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許瀞心
法 官 林家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唐淑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