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467號
PTDM,93,易,467,200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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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一
四五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明知其在屏東縣林邊鄉○○路十三號「來珍火鍋店」內之 伴唱機裡所灌錄之「瘋女人」、「世事多變」、「入來阮夢」、「心酸過一暗」 、「放我一個人」、「越頭看情路」及「聰明人糊塗心」等七首台語歌曲,均未 經著作權人金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金通公司)授權同意公開播放,竟意圖營利 並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以每首新台幣十元之代價借客人點 播,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為金通公司派員會同警方查獲,並扣得伴唱機一台 、搖控器一支及點歌目錄集一本,因認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 罪嫌。
二、按著作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 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 一權利更授權第三人使用,甚至授權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該權利。專屬授權之被授 權人於其被授權之範圍內既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則其權利之被侵害與原著作財 產權人之權利被侵害,並無不同,自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得依法提起告訴或 自訴,此有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自第二0八號判決可資參照。又著作權法第 三十七條第四項亦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 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 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是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才得提出告訴,若非專屬 授權,則不得提出告訴。經查,本件「瘋女人」、「世事多變」、「入來阮夢」 、「心酸過一暗」、「放我一個人」、「越頭看情路」及「聰明人糊塗心」等七 首歌曲為羅文聰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而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將重 製權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告訴人金通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通公司), 有授權書一紙在卷可憑(警卷第二十一頁至第二七頁),是告訴人金通公司並未 取得上開七首歌曲之公開播送權自明。又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依 同法第一百條前段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金通公司並未取得上開七首歌曲之公開 播送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載甲○○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罪部 分,告訴人金通公司並非合法之告訴權人,本件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載之犯罪事 實既未經合法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柯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祝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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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