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即被繼承人
林玉葉遺產
管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寶川
代 理 人 張素靜
右聲請人請求更正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死亡前最後住所地:宜蘭市慈安里四鄰十七戶」之記載,應更正為「死亡前最後住所地:宜蘭市慈安里四鄰十一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林美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