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二六號
聲 請 人 詠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烱專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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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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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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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亞洲電熱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劍潭簡易分│參萬肆仟肆佰肆拾元│JP0000000│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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