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 原 告 甲○○當事人與被告東方山河二期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有權人會議記錄暨當選公告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住所,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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