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228號
SLDV,93,補,228,200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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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禮吉
右原告與被告揚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零伍佰叁
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玉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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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