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禮吉
右原告與被告揚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零伍佰叁
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玉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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