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利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 人 甲○○
丁○○
乙○○
庚○○
丙○○
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叁萬捌仟零肆拾
壹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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