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3年度,24號
SLDV,93,勞訴,24,200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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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利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 人 甲○○
        丁○○
        乙○○
        庚○○
        丙○○
        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叁萬捌仟零肆拾
壹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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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