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五二四號
原 告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焜耀
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肆拾肆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湘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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