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82號
NTDV,105,重訴,82,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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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林月花
      陳益民
      陳益川
      陳益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被   告 徐添水
      進順土木包工業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承攬「南投縣政府101年度8月蘇拉及天 秤颱風H3-049中寮鄉和興村仙洞坪支線災修復建工程」(下 稱系爭工程),被告徐添水為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派駐該工 程現場之工地主任,負責監督指揮施工及管理現場施工人員 之安全,係執行業務之人。嗣於民國102年6月18日13時15分 許,由泰棋企業社合夥人兼司機陳登棋駕駛車牌號碼00-000 號混凝土車,載運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向訴外人興威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興威公司)所購買混凝土,至系爭工程工地時 ,因大雨造成路面濕滑,且無任何人員指揮協助卸料,致該 混凝土車自斜坡處下滑翻覆,陳登棋當場因胸部挫傷致創傷 性休克不治死亡(下稱系爭事故)。是被告徐添水應對上開 過失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 。系爭事故發生時,被告徐添水係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所僱 用派駐該工程現場之工地主任,負責監督指揮施工及管理現 場施工人員之安全,應認屬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所指示之與 職務相關行為,故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 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㈡被告徐添水明知系爭工程位處高地,通往該工地之道路狹窄 、陡峭、緊鄰山崖,運送混凝土之車輛需距該工地約85公尺



之陡坡處迴轉倒車以卸料,其道路周圍及迴轉處應設置適當 護欄、交通錐、警示燈或其他足以阻隔或警告之安全設施, 並指派人員指揮交通,以維人員安全,而疏未設置相關足以 阻隔或警告之安全設施,於送貨司機以倒車方式進入工地卸 料,亦未派員到場指揮協助。被害人之危險駕駛行為,係被 告為施工便利而指揮或容認之,被告應就該不安全之駕駛及 卸料行為負擔責任。又山區天候狀況多變化,於施工作業環 境實施評估,依工程慣例,實難認無設置卸料堆置地點,再 由小型搬運車搬運至施工地點之必要。加以工程契約中亦有 編列小搬運之預算,顯然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應為施工作業 環境實施評估而未為之,倘設置卸料堆置地點再由小型搬運 車搬運至施工地點,自足以防免系爭事故之發生。另依系爭 工程契約,可知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有清潔銜接工區之路面 以維人車安全之義務,加以系爭事故地點迴轉倒車使用道路 ,路面於當天花圃工程收工後,顯有疏未清除施工使用之挖 土機自工地內帶出遺留在鋼板及路面上之污泥,顯見汙泥散 落致路面濕滑為被告工地施作所造成,而路面濕滑與剎車失 靈顯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應負過失罪責應至為明確。系爭 事故發生並非單一原因造成。
㈢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⒈原告林月花部分:
①扶養費用:原告林月花係陳登棋之配偶,本件事故發生時, 年齡為53歲,尚有平均餘命32.14年。原告林月花於年滿65 歲後有受扶養之必要,又原告林月花尚共有三名子女奉養, 其得請求陳登棋扶養部分,應為四分之一。是原告林月花得 請求之扶養費為新臺幣(下同)66萬5,994元, ②精神慰撫金:原告林月花與陳登棋互為對方感情上及生活上 之依靠,相處融洽,家庭和樂,詎因被告前揭侵權行為導致 陳登棋死亡,原告林月花突逢劇變,悲痛不已,請求精神慰 撫金200萬元。
⒉原告陳益川部分:
①殯葬費用:原告陳益川因陳登棋遭受系爭事故過世後,為辦 理陳登棋之喪葬事宜,共支出殯葬費用59萬5,000元。 ②精神慰撫金:原告陳益川為陳登棋之長子,兩人自幼親近, ,因被告前揭行為導致陳登棋死亡,原告陳益川為此悲慟久 久不能平復,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⒊原告陳益貿部分:原告陳益貿為陳登棋之次子,原告陳益貿 與陳登棋自小親近,因被告前揭行為導致陳登棋死亡,原告 陳益貿為此悲慟久久不能平復,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⒋原告陳益民部分:原告陳益民為陳登棋之三子,為家中么子



父子互動相當良好,因被告前揭行為導致陳登棋死亡,原告 陳益民為此悲慟不已,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㈣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月花266萬5,994元整,及 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 定利息。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益川259萬5,000元整,及 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 定利息。⒊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益貿200萬元整,及自起 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利 息。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益民20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利息。 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徐添水,主要工作是安排施工進度,其對本件並無過失 ,因系爭事故發生在系爭工程工區外距離約85公尺之仙洞坪 道路支線,係一般既有道路,為一般道路交通意外,並非發 生在系爭工程工區內,不屬工安事件,被告徐添水本不需排 除系爭工程工區外之一般道路不安全狀況,或於其上設置足 以阻隔或警告之安全設施,是其就系爭事故之發生不具任何 過失。又系爭工程內容係施作長約39公尺之擋土牆,被告進 順土木包工業因施作系爭工程需要,而向興威公司訂購混凝 土,雙方訂有預拌混凝土訂貨契約書,約定將混凝土運送至 被告工地貯斗內,倘被告工地道路不良或設備欠週,致使攪 拌車之通行易遭危險時興威公司得拒絕送貨。又系爭工程經 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與興威公司雙方專業判斷,認為不需針 對工地小搬運部分做規劃,因系爭工程工地天氣好時,混凝 土材料不需要二次搬運,故無設置混凝土車暫時卸料區或另 以其他方式將混凝土搬運至工區之必要。陳登棋前已到過系 爭工程工地6次,多次以倒車方式將混凝土運送至工地貯斗 內,依其開車經驗,在該迴轉處倒車時,通常不需要有人指 揮,其更未曾反應系爭工程道路不良或設備欠週,顯見其對 於攪拌車之通行安全,沒有意見。是以系爭事故發生原因係 陳登棋所駕駛之混凝土車嚴重超載,影響行車安全,此部分 係陳登棋及興威公司為追求經濟利益而自甘冒險之行為,屬 興威公司或陳登棋應自行承擔之風險。被告因系爭工程向興 威公司訂購混凝土,雙方僅具買賣關係,不具監督或阻止陳 登棋超載之法律義務,倘系爭工程真有道路不良或設備欠週 情況,陳登棋本得依約拒絕送貨,是不能因陳登棋自身嚴重 超載等不當行為,自甘冒風險,而苛責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㈡系爭事故當天,被告向混凝土廠叫貨時,天氣很好,沒有下



雨,係系爭事故發生時,突然下起西北雨,產生路面泥濘濕 滑情況,屬突發的天氣狀況,被告並沒有注意義務,也非被 告未留意工地之天候狀況,縱被告欲清理路面泥濘,也要雨 停後可以灌漿時再去清理。系爭工程現場因有高低落差狀況 ,加上大雨的天候干擾無法發現陳登棋所駕駛的混凝土車已 到達系爭工程現場外的既有道路,加以叫料後也無法確定何 時到貨,系爭事故發生時點被告徐添水人在距離幾公里的另 一個工地,是接到電話才知道發生系爭事故。況且,系爭事 故發生之時點,並非在挖土機拖拉混凝土車時,而是陳登棋 已將混凝土車迴轉好,欲待雨停後再通知挖土機去拉混凝土 車時,便發生系爭事故,可推論當日陳登棋已迴轉好混凝土 車,打倒車檔或停車檔在等待,發生向前衝下坡至墜落之狀 況,可能係陳登棋本身有嚴重超載之行為,亦可能係混凝土 車煞車問題,或陳登棋打檔有誤等諸多可能因素,此均非被 告應注意之事項,更非被告所能注意及避免之事項,自不能 因有發生陳登棋意外死亡情事,遽認被告徐添水未盡注意義 務,被告徐添水應無業務過失致死行為,無賠償責任,被告 進順土木包工業亦無連帶賠償之責任。
㈢倘本院認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則喪葬費部分,其中管理費、 牌位暫厝、伙食費、禮儀用品毛巾、地理師、白色運動服、 (土玄)內用品、陣頭,非屬必要之殯葬費用;骨灰位超過4 萬元部分、佛事超過2萬元部分、棚架式場超過2萬元部分、 骨灰甕超過6千元部分,亦非屬必要之費用。原告林月花名 下有財產,並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不能請求賠償扶養費 ,且扶養費依每人消費支出為計算基準,並不合理,應按受 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本件陳登棋有嚴重超載情形,就損害之發生與有重大之過 失,原告林月花等4人各請求2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顯然過 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被告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 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承攬「南投縣政府101年度8月蘇拉及天 秤颱風H3-049中寮鄉和興村仙洞坪支線災修復建工程」;被 告徐添水為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派駐該工程現場之工地主任 ,為現場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監督指揮施工及管理現場施 工人員之安全,係執行業務之人。
㈡102年6月18日13時15分許,泰棋企業社合夥人兼司機陳登棋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預拌混凝土車,載運被告進順土木包 工業向興威公司所購買之混凝土。運送混凝土至本案工地途



中遇午後雷陣雨,大雨造成進入本案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 路及相鄰之迴轉處路面濕滑、泥濘。
㈢陳登棋所駕駛混凝土車自迴轉斜坡處滑下山坡約20公尺,經 送醫救治,因胸部挫傷致創傷性休克不治死亡。 ㈣陳登棋滑落之地點在仙洞坪道路支線欲轉往系爭工程現場之 轉彎處,為既有道路。
㈤陳登棋之繼承人為其配偶林月花,長男陳益川、次男陳益貿 、三男陳益民
㈥陳登棋殯葬費用由原告陳益川支出。
四、本件爭點:
㈠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有無理由? ㈡承上,如有理由,原告所得請求金額為多少? ⒈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扶養費有無理由?
⒉原告陳益川為陳登棋支出之必要殯葬費用,為多少元? ㈢陳登棋及陳益貿於系爭事故之發生,有無過失?如是,原告 應否承擔陳登棋及陳益貿之過失?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承攬系爭工程,被告徐添水為 現場之工地主任,為現場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監督指揮施 工及管理現場施工人員之安全。陳登棋於102年6月18日13時 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預拌混凝土車,載運混凝土 至系爭工程工地途中遇午後雷陣雨,大雨造成進入系爭工程 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及相鄰之迴轉處路面濕滑、泥濘。陳登 棋所駕駛混凝土車在仙洞坪道路支線欲轉往系爭工程現場轉 彎處之既有道路,自迴轉斜坡處滑下山坡約20公尺,經送醫 救治,因胸部挫傷致創傷性休克不治死亡。原告為陳登棋之 配偶、子女,原告陳益川並為陳登棋支出殯葬費用等情,業 據原告提出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見附民卷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原證五、原證六),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2號被告徐添水涉犯業務過 失致死刑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自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 被告徐添水為現場工地主任,其疏未注意維護系爭工程工地 之安全致系爭事故發生,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 辯。是本件應審酌之爭點厥為:被告徐添水有無未盡其注意 義務之過失而致陳登棋死亡,如有,其過失行為與陳登棋死 亡之結果有無因果關係?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 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㈡經查,系爭事故發生地點位於南投縣○○鄉○○村○○○○ ○道路○○○○○○號:仙洞分59-分17-K7389-DC59)轉彎 處,距離本案工地約100公尺,該轉彎處斜坡坡度約11.5%



~20%;仙洞巷路寬約為3.5公尺乙節,有中區勞檢所「承 攬興威公司混凝土運輸工作之陳○貿(即泰棋企業社)合夥 人陳○棋發生交通事故災害致死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 及所附現場圖、現場照片(見103年度聲判字第9號,下稱聲 判卷,第26頁至第28頁、相驗卷第6頁至第8頁、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960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 第24頁至第31頁,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刑事卷宗(下 稱刑事一審卷)、104年7月9日勘驗筆錄、勘驗所繪製之現 場圖及勘驗現場照片(見刑事一審卷(一)第131頁至第152頁 )附卷可證。由上可知,系爭事故發生地點係進入系爭工程 工地之唯一出入口,該產業道路路面未鋪裝柏油、下方距離 系爭工程之工地約100公尺之轉彎處(即預拌混凝土車迴轉 轉向處)路面鋪裝柏油,屬於既有之山區路段、寬度狹窄, 並非在系爭工程施作之工區範圍內甚明。系爭事故發生之地 點既在系爭工程工區之外,被告徐添水就非系爭工程範圍之 路段是否依法令規定或依契約有維護之注意義務,容有疑問 。
㈢原告雖主張:依系爭工程契約,被告負有清潔銜接路面之義 務,並設置阻隔、警告之安全設施,惟被告未依約清除連接 工區之道路路面,亦無人協助指揮陳登棋卸料,致生系爭事 故,為有過失等語。經查:
⒈依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與南投縣政府所簽訂系爭工程契約書 第9點施工管理㈤工作安全與衛生:依附錄1辦理。而依附錄 1所載:「2.凡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 地四週設置圍牆(籬)鷹架外部護網圍護,以防止物料向下 飛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6.2無固 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 畫辦理,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勞 工作業時,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員在場指揮交通,以防止車 輛突入等災害事故。」此有系爭工程契約書在卷可稽(見偵 卷第129頁、本院卷第152頁)。細觀系爭工程契約內容可知 ,其關於工作安全與衛生之規範,乃針對屬於系爭工程工區 範圍之施工場所,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應設置圍牆、護網以 免物料四散傷及他人,於臨時道路施工時,並應設置號誌, 以維護勞工及他人之安全,而未明文約定於系爭工程施作範 圍以外,如連接工地現場之既有道路,應如何維護安全之義 務。本件系爭事故發生之地點屬山區之既有道路,為兩造所 不爭執。事故發生地點距離工區尚有100公尺之距離,顯非 系爭工程施工之現場,依上開契約內容,被告尚無於該處設 置圍牆、圍籬、護網、交通號誌、標示等義務。況且系爭工



程契約附錄6.2之欄位,並未經契約當事人勾選,是該部分 自非為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之契約義務內容。質言之,系爭 事故發生地點仍未達系爭工程之工區範圍,而屬於既有之道 路,則該道路屬於設置、管理上之問題如路面有無缺損、有 無裝設圍籬、護欄等修繕、維護之管理問題,應屬於主管機 關之義務。
⒉其次,據興威公司人員劉書婷於偵查中證稱:進順土木包工 業的訂購人應該是簡榮昌(按關於劉書婷此處所指簡榮昌應 為吳偉堅之誤,以下均同,詳後述),簡榮昌叫料後,剛好 有車,伊就叫陳登棋出貨,伊沒有特別跟簡榮昌說伊們已經 出車了,因為通常他叫料後伊們就會出車。有時他會指定貨 要幾點送到工地。102年6月18日簡榮昌沒有特別說要何時送 ,簡榮昌應該也不在工地,通常伊們出貨後聯絡簡榮昌是因 為貨有問題才會再聯絡。訂貨後通常都不再互相聯絡的,也 不會特別通知工地已經出車,除非司機到場後看工地沒人, 以對講機通知伊,伊才會再打電話到工地找人。事故當天陳 登棋是第一台車,白竣仁是第二台車,白竣仁開到一半時, 有以對講機跟伊說,雨下很大,很像颱風天,還可以灌漿嗎 ?伊就馬上聯絡陳登棋,陳登棋就說他已經倒車好了,準備 要給挖土機拖,伊就趕快打電話給簡榮昌,問他說工地有無 在下雨,他說他沒有在工地,要打電話問看看,後來簡榮昌 回電給伊時,就說陳登棋已經出意外了。當天叫貨時天氣很 好,白竣仁回報下雨時,興威公司所在地根本沒下雨等語( 見偵卷第104至105頁)。惟依簡榮昌於偵查中之證述:伊是 挖土機司機,負責開挖地基,叫料的不是伊。訂購混凝土的 人是被告徐添水吳偉堅吳偉堅訂貨後,混凝土車司機都 會自己倒車卸料,偶爾混凝土車司機要求,伊才會去幫忙拖 拉,當天伊在等混凝土車到工地卸料準備灌漿,因為事發現 場距離工地約100公尺,伊等就是在工地等混凝土車到達, 伊只知道有叫料,但不知道混凝土車何時會到達,伊就是會 等到混凝土車司機通知才去幫忙拖拉等語(見偵查卷第106 頁)。另參吳偉堅於偵查中證稱:伊在系爭工程中負責混凝 土的訂購,都向興威公司訂購,訂貨時天氣還不錯,如果天 氣不好,工地就不會訂購混凝土材料,伊當天中午叫料時天 氣是多雲,而混凝土車自興威公司出發到工地要1、2小時, 當天死者到的時候就已經下大雨,只下5分鐘而已,伊當天 沒有接獲興威公司通知貨物即將送達,除非伊工地有再打電 話去興威公司詢問,不然興威公司不會主動聯絡。因為倒車 上坡處距離本案工地還有一段距離,一般情形如果混凝土車 司機沒有辦法倒車上坡,會到工地來叫伊派怪手拖拉,當天



工地根本不知道死者已經送貨來了,在工地也看不到事發地 點等語(見偵卷第112頁)。另司機白竣仁證述:當天陳登 棋第一台車,伊是第二台車,剛出門時有一點下毛毛雨,到 中寮雨下很大,因為伊到該工地很多次,有一段要倒車上去 卸料的路,下大雨會很不好開,伊就聯絡劉書婷是否要上去 ,伊還有一邊聯絡陳登棋想要瞭解工地的情況,但陳登棋都 沒有回應,後來劉書婷打電話給伊就說陳登棋的車子翻車; 車輛在迴轉處倒車時,不需要有人指揮,依照伊們20年的開 車經驗可以自行迴車。如果車子有故障,有設護欄也沒用, 因為車子很重等語(見偵卷第107頁、第116頁、第117頁) 。由上可知,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向興威公司訂貨之人應為 吳偉堅。而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訂貨時,尚未下雨,天氣狀 況尚稱良好,當陳登棋駕駛混凝土車至系爭事故地點時突遇 午後雷陣雨,並已將車頭轉向迴轉完畢,欲等候挖土機司機 協助拖拉將混凝土卸入貯斗內時旋自該處翻覆,而依渠等訂 購混凝土之一般流程,叫貨之後,興威公司不會另行通知被 告進順土木包工業混凝土何時抵達,係由司機倒車完畢通知 挖土機司機拖拉,始得知悉混凝土車到貨。準此,被告進順 土木包工業與興威公司之訂貨,既向來如此,被告抗辯其不 知混凝土車輛何時會到工地,尚堪採信。綜上,被告徐添水 依系爭工程契約,並未有需於系爭工程外之地點設置護欄等 安全設備之義務,且未能知悉陳登棋何時抵達,自無法派人 協助指揮迴轉或卸料。況系爭事故發生於陳登棋已迴轉完畢 ,等待挖土機拖拉之時,是系爭事故發生自非因無人協助指 揮之故,原告上開主張,尚難採信。
㈣再查,陳登棋駕駛之混凝土車行車執照核定總載重量為8.7 公噸,然系爭事故發生時混凝土載運淨重為16.86公噸,有 興威公司預拌混凝土車送貨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頁)。 足見,陳登棋駕駛混凝土攪拌車載運重量已遠超過核定之總 重量。是陳登棋駕駛之混凝土攪拌車於系爭事故發生地點即 轉彎處業已迴車完畢,仍滑落山谷20公尺處,顯與其超重載 運混凝土,非無關連。又本件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 檢查所(現改制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 中心,以下稱中區勞檢所)於案發後至現場勘查,研判陳登 棋係「載運7立方公尺混凝土至南投縣中寮鄉仙洞坪支線道 路上在距離工地前方100公尺處,將車頭轉向準備倒車駛入 工地,過程中因坡度過大、地面溼滑且載運水泥過量(約16 .8噸),導致車頭朝下滑落山坡約20公尺」、「不安全狀況 :載運混凝土之重量超過貨車規定載重,於濕滑斜坡處以倒 車方式行駛」,且陳登棋係與告訴人合夥經營泰棋企業社



向興威公司承攬混凝土運輸工作,未具勞工身分,故認定非 屬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職業災害等情,有「承攬興威公司混凝 土運輸工作之陳○貿(即泰棋企業社)合夥人陳○棋發生交 通事故災害致死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 見偵卷第58頁)。足見,系爭事故發生係因陳登棋載運混凝 土之重量超過貨車規定載重,於濕滑斜坡處以倒車方式行駛 。而系爭事故既係於陳登棋迴轉完畢後始發生,業如前述。 自與被告是否因過失而未排除道路濕滑、泥濘及未設置安全 護欄或無人協助迴轉等情,並無相當之因果關係。 ㈤原告雖主張:系爭工程契約及南投縣政府之預算列有小搬運 之費用,被告應於平坦安全之處設置卸料堆置地點再以二次 小搬運之方式將混凝土運送至工地等語。經查,系爭工程預 算書關於混凝土運費,包含工地小搬運費用等節,有南投縣 政府詳細價目表在卷可稽(見刑事一審卷第82頁)。另本件 經刑事庭函詢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其函覆略以:因本案 為山區道路災修工程,於原設計即考量混凝土預拌車無法直 接運送至施工現地,需轉換搬運方式,故於單價分析內編列 「混凝土運費(包含工地小搬運)」。因實際現場小搬運之 方式、位置、路段,須視實際使用之運送機具、技術,並需 仰賴施工廠商與混凝土廠對於轉換搬運方式地點之安全及專 業判斷,故未指定轉換搬運位置及長度,而採一式之費用推 估每立方公尺之混凝土運費成本」等語,有容泰工程顧問有 限公司104年12月17日容字第1041217002號函在卷可稽(見 刑事一審卷卷㈠第209頁)。另參張嘉宏於刑案審理中證稱 :預算書的「預拌混凝土小搬運」是指工區外小搬運,一般 都會編列。伊在抓混凝土預算還沒去細算的時候,把他所需 要的費用全部估出來,請顧問公司去細算等語(見刑事一審 卷卷㈡,第29頁反面至第32頁反面)。另參劉希羿亦於本院 刑事審理中證稱:本案伊們認為這些道路可能有的車輛無法 通行,必須改換比較小的車輛,所以有編列一項小搬運的費 用,包商或供應商是用何手段、何材料或小搬運之方式,或 用怪手去拖,伊們都已經把該費用包含在內,實際上只要完 成工項,就認為已經有完成道路運輸的工作。以混凝土來講 ,他們是跟混凝土供應商協議,當然,要到達比較困難的道 路或通過比較困難的道路,混凝土供應商認為道路比較不好 走,伊費用可能會比較高一點。本案就伊所知,包商將混凝 土小搬運到某個地方後,還必須用怪手去舀起來,再倒到主 模裡面,這些費用已經有編列給承包商去用,至於承包商跟 材料商到底約定卸貨地點在何處,伊們沒有限制等語(見刑 事一審卷卷㈡第34頁)。由上可知,系爭工程預算固編列有



工地小搬運之費用,此係考量系爭工程位處南投山區,依其 地勢、地況,可能有混凝土攪拌車無法抵達之情形,而需轉 換搬運方式,故於預算設計上編列有小搬運之項目,以供實 際施工單位安排、調配支用,然應以何種方式、機具、技術 轉換至工地,則未為指定,仍仰賴承攬人與混凝土廠商之約 定,自非工程顧問公司於預算設計中載列此項目,即侷限業 主與承攬人不得依實際施工狀況另為安排。換言之,縱令有 編列小搬運之預算,尚非以此即課與被告需設置卸料區之義 務,如混凝土攪拌車抵達之後,仍可以其他方式如轉換車輛 ,或挖土機拖拉之方式抵達工地。再者,被告進順土木包工 業與興威公司自102年1月2日簽訂預拌混凝土訂貨契約書, 約定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向興威公司訂購預拌混凝土,其中 訂貨辦法所載:預拌混凝土之價格包括由本公司以攪拌車送 至工地(攪拌車可以到達處所為限)卸入客戶自備之混凝土 貯斗內為止。但如工地道路不良或設備欠週,致使攪拌車之 通行亦遭危險時本公司得拒絕送貨,客戶應即負責修補以使 攪拌車行駛安全等語,陳登棋前於102年6月1日、同年月2日 、4日、9日、13日、14日均駕駛混凝土攪拌車至工地現場等 節,有預拌混凝土訂貨契約書、送貨單(見本院卷第160 頁 、第161頁、第164頁至第165頁反面)。由上可知,興威公 司與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係約定以預拌混凝土卸入混凝土貯 斗內始為交貨,並無約定被告進順土木包工業應設有卸料區 供其卸料之義務。況於系爭事故發生前,被告進順土木包工 業已向興威公司訂購預拌混凝土,陳登棋前已數次載運混凝 土至系爭工程之工地,依前開契約內容,如有工地道路不良 或設備欠週等問題,興威公司得拒絕送貨,惟先前陳登棋均 依約載運混凝土至工地,而系爭事故發生前,興威公司亦無 拒絕送貨,而指示陳登棋運送混凝土至現場,是系爭事故之 發生,自無能苛責於被告。準此,被告無論依系爭工程契約 或與興威公司之訂貨契約,均無設置卸料區之義務,是原告 上開主張,尚難採信。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徐添水依系爭工程契約,應負有清 潔連接工區道路路面,並設置柵欄、警示標誌等安全設備, 且未設置卸料區,係有過失致系爭事故發生,尚難採信。從 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責任,尚屬 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均與本 案之判斷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審酌論列,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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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