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振宏眼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鄧晴馨
~B 法 官 鄭雅文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B 書 記 官 鄭翔元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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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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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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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振宏眼鏡企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萬四千八百元 │0000000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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