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助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
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等,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 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 6年9月2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 字第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①罪);又因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下稱第②、③罪) ;另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 訴字第2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嗣上訴,分別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589號、最高法 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36號判決均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第 ④罪);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 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第⑤罪);上開第① 至③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月確定;第④、⑤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24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8月3日入監 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22日法授矯字第 1060179796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