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更字,93年度,1號
CYDV,93,訴更,1,200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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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嘉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土井
右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本
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七條之十八規定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一千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抗告人應在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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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