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六五號
聲 請 人 嘉義大高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金綢
送達代
相 對 人 乙○○ 原住嘉
現應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然 該信函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而遭退回,聲請人亦無從得知相對人其他住居所,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函 請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前往相對人戶籍地進行訪查,相對人實際上並未住 於該處,有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嘉市警一刑字第○九三 ○○三四六六四號函附查訪報告表可稽,堪認相對人之居所確有不明情事。聲請 人為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鄭雅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B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