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惠珠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
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惠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惠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聲請書漏載為有期徒 刑10月,應予補充),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 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9 月1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原易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原易字第15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原易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9月1日入監就上開有期徒刑10 月、6月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9108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 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 ,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