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鍾孟秋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其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執行羈押。茲查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福 財
法 官 陳 端 宜
法 官 朱 美 璘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尹 玉 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