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3年度,5號
NTDM,93,交重附民,5,2004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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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原告兼右三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全連勝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清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二三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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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連勝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勝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