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3年度,1028號
TNEV,93,南簡,1028,200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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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О二八號
  原   告 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林堂
一、原告應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調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零肆仟伍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叁仟叁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仟叁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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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