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О二八號
原 告 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林堂
一、原告應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調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零肆仟伍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叁仟叁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仟叁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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