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3年度,1457號
TNEV,93,南小,1457,20040831,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四五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徐國銘
        馮祺雯
  被   告 甲○○即蔡喬鈺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四五七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童來好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