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3年度,1345號
TNEV,93,南小,1345,200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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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三四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銘宗
  訴訟代理人 馮祺雯
        陳英子
        杜江貴
  被   告 蔡博安即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三四五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張季芬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法 官 張季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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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