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3年度,867號
TPBA,93,簡,867,200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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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八六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乙○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發文日期: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勞訴字第○九二○○○○一九四七九號訴願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以高雄市檳榔包裝加工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 被保險人。原告以其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切除左側乳房,於九 十一年五月二日向被告申請殘廢給付。案經被告審查,以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 五日術後遺存畸形障害已確定,即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 九十勞保三字第○○五六九八八號補充增列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胸腹部臟器 乳房切除畸形障害項目函釋(下稱勞工委員會函示)生效前治療已終止,乃於九 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以保給殘字第○九一六○五○八○一○號函(下稱原處分) 核定所請殘廢給付不予給付。原告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經該 會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以九十一保監審字第三九五五號審定書審定駁回後,原告 仍不服,提起訴願,嗣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依其起訴狀之記載聲明求為判決:  ⒈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應核給原告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第十三等級六○日或第十二級一○○日。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之爭點:
原告胸腹部臟器遺存之障害是否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十二項目第十 二等級?本件是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補充增列項目之適 用?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原處分不予給付之說明,固非無見。惟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九十年十二月十 一日以台九十勞安三字第○○六一一四七號函發布「關於勞保被保險人罹患乳 癌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五六 九八八號,補充增列單側或雙側乳房切除遺存畸形者核給勞保殘廢給付函示之



前切除乳房後又同一部位持續治療中,於該函釋之後始治療終止並取得醫師殘 廢診斷書者,得依上開函釋請領殘廢給付」。
⒉一般觀念皆知癌症係屬慢性疾病且不易治療,並可能轉移身體其他部位,導致   身體各部位遺存障害。三個不同的女人皆為罹患乳癌並同時於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台九十勞安三字第○○六一一四七號函示之前即已   切除一側乳房(三個女人同樣為器質性切除),並且同時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五六九八八號函示之後為治療終止認殘日。經   查被告審核切除一側乳房之殘廢給付標準為「愈早切除愈有錢領(愈晚切除愈   沒錢領)」,「切除後行門診治療次數愈少次愈有錢領(切除後行門診治療次   數愈多次愈沒錢領」,被告這種作法顯極為不公平,有差別之待遇。參照魏慧 莉、黃雅樺皆有獲得核給殘廢給付即可得知。
  ⒊被告認定原告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行左側乳房全切當時即已殘廢,那麼魏慧莉   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行左側乳房全切及黃雅樺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行右側   乳房全切時,又該如何解釋?被告審核殘廢給付標準並不公平。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按「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 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 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 廢補助費,˙˙˙。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或其所患普通傷病經治 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 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勞工 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所明定。復按「補充增列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胸腹部 臟器乳房切除畸形障害項目,請依附表所列給付障害項目及附註規定辦理,並 自函示之日起生效。『胸腹部臟器乳房切除畸形障害』障害系列第一障害項目 規定:單側乳房切除遺存畸形為第十三等級殘廢,給付標準六○日。第二障害 項目規定:雙側乳房切除遺存畸形為第十一等級殘廢,給付標準一六○日。」 、「本案如有關勞保被保險人罹患乳癌在本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九十勞 保三字第○○五六九八八號,補充增列單側或雙側乳房切除遺存畸形者核給勞 保殘廢給付函釋之前切除乳房後又同一部位持續治療中,於該函釋之後始治療 終止並取得醫師殘廢診斷書者,得依上開函釋請領殘廢給付。」亦為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五六九八八號函及九十 年十二月十一日台九十勞安三字第○○六一一四七號函釋在案。本案原告因左 乳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檢件申請殘廢給付,案經被告審查,因其於八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入院行左側乳癌根除手術,其畸形障害當時已確定,且為上 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五六九八八 號函釋生效前治療已終止,乃核定所請殘廢給付不予給付,原告不服,分別提 起審議及訴願,亦均經駁回在案。
⒉原告雖訴稱略以:其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因乳癌致左側乳房全切,至九十一 年四月三十日持續治療三十六次,審定成殘日為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符合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台九十勞安三字第○○六一一四七號函釋



,並以魏慧莉黃雅樺為例,主張被告應核給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第十三等級六 ○日或第十二等級一○○日云云。惟據惠生醫院之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內容所 載,原告係因左乳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接受左乳房根治切除,並繼續荷 爾蒙藥物治療中,門診診療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故原告行左側乳房切除手術係在前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台九十勞保三字第○○五六九八八號函釋生效之前,又乳房切除遺存畸形障害 係屬器質性之殘廢,於切除致遺存畸形時殘廢已屬確定,於傷口癒合後畸形障 害之治療已終止,即屬成殘,故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入院行左側乳 癌根除手術,畸形障害已確定,雖自八十九年十二月起經荷爾蒙持續門診藥物 治療,但對遺存畸形殘廢狀態之改變並無法期待其恢復正常型態之效果,非屬 積極性之治療,故被告否准所請殘廢給付,依法並無不合。至原告主張魏慧莉黃雅樺同其情形即可核付一節,惟切除乳房是否遺存障害,並非以門診次數 多寡為斷,且每一被保險人之身體狀態不同,則因乳房切除所致之障害狀態亦 不同,難比照援引個案而逕認被保險人之障害狀態,併予敘明。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分案編號為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九六號,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惟 查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否准六一、○○○元殘廢給付而涉訟之事件,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 茲改為現在之分案編號,並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二、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被告之代表人已變更為乙○,此有行政院九十三年六月十 五日院授人力字第○九三○○六二七六一號令在卷可按,並由新任代表人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兩造不爭原告係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切除左 側乳房,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向被告申請殘廢給付等情,並有勞工保險殘廢診斷 書、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申請書附於原處分卷可稽,堪信為真實。二、按「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 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 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補助 費,˙˙˙。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或其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 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 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勞工保險條例第五 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又按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胸腹部臟器障害」系列第五十二障害項目規定: 「胸腹部臟器遺存障害者」為第十二等級殘廢,給付標準一○○日。是本件之爭 執,首在於原告胸腹部臟器遺存之障害是否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十



二項目第十二等級?經查:
㈠按「胸腹部臟器障害」系列附註規定:「『胸腹部臟器遺存障害者』係指胸腹 部遺存機能障害,致工作上確有明顯之阻害而由醫學上可予證明者,如膀胱括約 肌變化所導致之尿失禁或肛門括約肌不全(因斷裂等)所致之大便失禁者,適用 第五十二項第十二級。至於施行胃或膽囊切除術,如經過順利,未遺存明顯永久 性機能障礙者,不在給付範圍。」。
㈡查本件依惠生醫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掣給之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關於殘廢 部位全無記載,而僅於治療經過記載「患者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接受左側乳房 根除手術,並繼續荷爾蒙藥物治療中。」此外別無關於胸腹部遺存機能障害,致 工作上確有明顯之阻害方面之記載,是原告自不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 五十二項目第十二等級。
四、再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五六九八 八號函:「補充增列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胸腹部臟器乳房切除畸形障害項目 ,請依附表所列給付障害項目及附註等規定辦理,並自函示之日起生效。『胸腹 部臟器乳房切除畸形障害』障害系列第一障害項目規定:單側乳房切除遺存畸形 為第十三等級殘廢,給付標準六○日。第二障害項目規定:雙側乳房切除遺存畸 形為第十一等級殘廢,給付標準一六○日。」本件原告之左側乳房切除遺存畸形 ,為兩造所不爭,是本件之爭執,次在於本件是否有上開補充增列項目之適用? 亦即上開補充增列項目其性質上係就勞工保險條例及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所為之 解釋,抑或係就該條例及殘廢給付標準表未規定之事項新增規定?經查: ㈠按單側或雙側乳房切除,依前揭關於胸腹部臟器遺存障害之說明以觀,其自機能 之角度而言,與其他胸腹部臟器喪失功能所生之障害,不能相提並論,是乳房切 除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並不適合上開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四十四項目至第五十 二項目。
㈡惟勞工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衡酌單側或雙側乳房切除後遺存畸形之狀況,乃就勞 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未規定之項目予以增列,而其既在增加被保險人得請領 之範圍,於被保險人之權益有增無減,自非法所不許。又上開增列補充項目函既 規定自函示之日起生效,而未為溯及既往之規定,其意在僅就嗣後發生保險事故 即接受單側或雙側乳房切除後遺存畸形之被保險人為給付,此係主管機關之行政 裁量,亦非法所不許。
㈢再按乳房切除遺存畸形障害係屬器質性之殘廢,於切除致遺存畸形時殘廢已屬確 定,於傷口癒合後畸形障害之治療已終止,即屬成殘,故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住院行左側乳癌根除手術,畸形障害已確定,而其成殘之時點,上開補 充增列項目尚未發布生效,是原告自不得以適合上開項目第十三等級之殘廢程度 ,主張請領殘廢給付。原告雖主張自八十九年十二月起經荷爾蒙藥物持續門診物 治療,然查,荷爾蒙藥物之治療對於遺存畸形殘廢狀態之改變並無法期待其恢復 正常型態之效果,非屬積極性之治療,故原告症狀固定之日期仍在八十九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行左側乳癌根除手術之時。
五、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均無可採,原處分否准被保險人之殘廢給付之申請,認 事用法,尚無違誤,爭議審定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如聲明



所示,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不予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第二百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法 官 王 碧 芳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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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