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2年度,78號
TPBA,92,訴更一,78,200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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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七八號
  原   告 郁麟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朱恩烈(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參加人 財政部關稅總局
  代 表 人 俞邵(總局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命參加人參
加訴訟之裁定,有誤載之錯誤,爰更正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所列被告參加人之住居所設於基隆市○○區○○街六號應更正為台北市○○街十三號。
理 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 十八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本件原裁定記載被告參加人之公務所設於基隆市○○區○○街六號,經查明係設 於台北市○○街十三號之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法官 劉介中
法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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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郁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