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棋銘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宏坂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參 加 人 季東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樊欣佩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宏坂科技有限公司及季東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以「PC電路板鑽孔機之鑽頭形狀種類、大小尺 寸、研磨次數、平行垂直、固定深淺之多顏色辨識塑膠套環」向被告申請新型專 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 型第一七八三三三號專利證書。嗣宏坂科技有限公司及季東企業有限公司以其不 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九二)智專 三(二)○四○八七字第○九二二○二三四四九○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 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二○六二一二 七三○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宏坂科技有限公司及 季東企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 ,命參加人宏坂科技有限公司及季東企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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