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4816號
TPBA,91,訴,4816,2004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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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一六號
  原   告 甲○○已死亡
  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律師
  原   告
  承受訴訟人 黃若谷
  被   告 財政部關稅總局
  代 表 人 俞邵武(總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丁○○
  輔助參加人 財政部國庫署
  代 表 人 乙○○署長)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承受訴訟人黃若谷訴訟代理人潘昭仙律師」應更正為「原告承受訴訟人黃若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 更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 定,復均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法官 劉介中
法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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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