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澤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
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審易字第333 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澤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333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於民 國106 年8 月4 日送達於被告陳澤宇位於南投縣○○鄉○○ 路0 ○00號住所,由其同居人即母親黃素霞收受送達,有本 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 106 年8 月9 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被告就原審 判決所認誠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 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 ,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 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