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邱瑞增
訴訟代理人 邱奕達
被 告 邱仲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易字第168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邱仲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68 號詐欺案 件,經原告邱瑞增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然因此部分之請求涉及多筆金錢上損害賠償之審酌,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