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220號
原 告 鄭敬達
被 告 楊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壹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又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 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 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應屬訴訟成立要件之一,合先敘明。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請求確認他人之某 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須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共 同被告一同起訴,始為當事人適格;若僅以其中一方當事人 為被告,即非適格之當事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7 號)。
二、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亦即以代位 請求塗銷登記之不動產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 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參照)。故債權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 、第113條、第242條規定,向法院訴請確認債務人與第三人 就不動產所訂立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無效並 請求第三人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市價為準(臺灣高等 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至24號研討結果、99 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 原告起訴確認被告甲○○與楊**於民國106年4月17日就附表 二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106年5月24日所為移轉 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揆諸首揭 說明,即屬必要共同訴訟,自應以甲○○與楊**為共同被告
,當事人始為適格;原告未以楊**為被告,並陳報楊**之真 實性名與住所或居所,於法自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㈡ 又原告本件起訴確認被告甲○○與楊**前揭買賣債權行為及 物權移轉登記行為均無效,並請求被告甲○○塗銷上開所有 權移轉登記,核其真意,應係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 甲○○請求楊**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塗銷登記之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價值核定 之。查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106年同路段交易現值為新臺 幣(下同)7,579,000元(建物移轉面積52.89坪約為172.12 平方公尺,建物及坐落基地合併計算交易價值),每平方公 尺市價約為44,0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而如 附表二編號3建物總面積為174.84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7,698,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23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420元,尚應補繳73,810元,爰定期命 原告補繳。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一
一、提出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二、依前揭第一類謄本所載所有權人姓名查明楊**之真實姓名, 並追加其為被告。
三、提出追加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附表二
┌───────────────────────────────────────────────────────┐
│附表: │
├─┬───────────────────┬──────┬─────┬───────┬────────────┤
│編│ 不動產坐落 │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交易現值 │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及地號、建號 │地│ 平方公尺 │ │(元/每平方公 │ │
│ │ │ │ │目│ │ │尺) │ │
│ │ │ │ │ │ │ │ │ │
├─┼───┼────┼────────┼─┼──────┼─────┼───────┼────────────┤
│1│臺東縣│臺東市 │臺東段694-5地號 │建│87 │全部 │78,500元 │7,698,730元 │
├─┼───┼────┼────────┼─┼──────┼─────┼───────┤ │
│2│臺東縣│臺東市 │臺東段694-7地號 │建│69 │全部 │13,300元 │ │
├─┼───┼────┼────────┼─┼──────┼─────┼───────┤ │
│3│臺東縣│臺東市 │臺東段2842建號 │ │總面積: │全部 │ │ │
│ │ │ │(門牌號碼臺東縣│ │174.84平方公│ │ │ │
│ │ │ │臺東市中華路1段 │ │尺 │ │ │ │
│ │ │ │591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