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A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B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上訴人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乙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