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重訴字第二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寅○○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富祥律師
被 告 子○○
被 告 乙○○○住台北縣蘆洲市○○街一三九巷二十二弄二號三樓
被 告 丑○○○住台北縣蘆洲市○○路二五八巷一弄一號
被 告 癸○○
被 告 丙○○
被 告 卯○○
被 告 庚○○
被 告 辛○○
被 告 丁○○
共同訴訟代 蔡奮鯨律師
共同訴訟代 徐秀鳳律師
被 告 壬○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共同訴訟代 連復淇律師
複 代理 人 蕭元亮律師
被 告 甲○○○住台北縣八里鄉○○村○鄰○○路○段二十六之一號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
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五、六款,
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柏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