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74號
原 告 李春美
訴訟代理人 鄭彩綉
被 告 劉張翠英
劉啟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按房屋最新課稅現值核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6,500元;又原告聲明請求被
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核屬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之性質,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88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