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3年度,848號
TCEV,93,中補,848,200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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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八四八號
  原   告 雄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叁
  佰叁拾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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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