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255號
TNEV,106,南簡補,255,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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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55號
原   告 台鉅鋼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瑞陽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蓁
被   告 張雨荷
被   告 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7988元,應繳納裁判
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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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