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55號
原 告 台鉅鋼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瑞陽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蓁
被 告 張雨荷
被 告 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7988元,應繳納裁判
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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