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3年度,2487號
TCEV,93,中簡,2487,2004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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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七號
  原   告 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新政
  送達代收人 丁原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並已於同 年八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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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