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3年度,1760號
TCEV,93,中簡,1760,200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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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六О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乃系居住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二段二八四 之二號十一樓之三房屋樓上,被告所有房屋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路二段 二八四之二號十二樓之三。惟查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間起,因被告房屋內之自有 水管破裂漏水,致使原告房屋內積水嚴重。原告乃受有客廳之天花板及牆壁潮濕 損壞、客廳之大型木製置物櫃潮濕受損、浴室及多處天花板及牆壁潮濕損壞等損 害,且致原告屋內地板多處積水成災,嚴重影響原告全家人居家安全,並蒙受精 神上之損害。是以,被告應賠償原告修繕費損害貳拾萬元,並應賠償原告精神慰 藉金壹拾萬元,合計參拾萬元,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九十二年十一月底兩造大樓管理公司總幹事告知原告有向其表示被告 房屋水管破裂影響到原告,嗣經測試結果,研判為被告房屋熱水管破裂,其後兩 造於大樓臨時會議中達成協議,由被告負擔維修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由原告負擔 百分之三十,並由被告依會議之決議委託訴外人慶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 慶唐公司)以陸仟元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完成明管安裝之修復工作。嗣於九十 三年二月間原告復向大樓總幹事表示原告房屋仍在漏水,然原告卻未提出其所謂 之漏水為本人水管破裂所致之證據,被告就原告所謂之漏水完全無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但是仍在得知該事項後基於善意積極處理等語,資為抗 辯。
丙、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律師函影本一份及原告房屋受損照片一冊為證,然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復提出慶唐公司估價單、臨時會議之會議記 錄、西屯區調解委員會通知、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慶唐公司熱水明管安裝單據等 影本各一份為憑。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抗辯:九十二年十一月底兩造大樓管理公司總幹事告知原告有向其表示被 告房屋水管破裂影響到原告,嗣經測試結果,研判為被告房屋熱水管破裂,其後 兩造於大樓臨時會議中達成協議,由被告負擔維修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由原告負



擔百分之三十,並由被告依會議之決議委託訴外人慶唐公司以陸仟元於九十三年 一月十三日完成明管安裝之修復工作乙節,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據證人即兩造所 住近水樓台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總幹事丁○○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述明確 ,有其提出本件漏水處理過程表在卷可稽,足見兩造就本件前階段之漏水業已達 成修復之協議,並已修復完成。至於九十三年二月間原告雖復向證人表示原告房 屋仍在漏水,然證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則到庭向本院陳明願意馬上請人來查明 檢測漏水,並由兩造當庭同意各自負擔該次檢測漏水費用之二分之一,其後證人 復經兩造同意委請慶唐公司進行測試,經測試結果確定為原告十一樓房屋管線在 漏水,被告十二樓房屋已沒有漏水現象,此有證人提出漏水測試報告一份附卷可 憑,是依前揭卷附漏水測試報告結論,可知本件後階段之漏水,並非被告房屋管 線漏水所致。依上原告所舉證據,尚乏證據憑以認定係因被告故意或過失行為, 造成原告房屋受有客廳之天花板及牆壁潮濕損壞、客廳之大型木製置物櫃潮濕受 損、浴室及多處天花板及牆壁潮濕損壞等損害,則原告猶憑以主張被告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依上,原告所舉證據尚難採為其有利之憑據,此 外,原告復未再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之主張,自難憑採,本件仍應以被告之抗辯 為可採。從而,原告猶憑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參拾萬元,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無逐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又 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伍拾萬元以下之民事簡易訴訟,如為原告勝訴之判決,本 即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假執行,僅為促進法院職權之發動,毋庸就 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定,併附敘明。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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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