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二四二七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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