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915號
TNEV,106,南簡,915,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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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9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複代 理 人 李文彰
被   告 王育君
      侯錦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育君前就讀臺南應用科技大學時,邀 同被告侯錦鳳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 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約定,原 告憑被告王育君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 」撥款,4筆借款金額共計119,832元。依借據第5條約定, 本件借款利息係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機動計 息,本件借款逾期時之就學貸款利率為1.15%,依借據第6條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若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催收日本借款利率加 年率1%(即2.15%)固定計算;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遲延利率2.15%之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 或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被告 王育君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故利息自 105年9月1日起算),迄今尚欠本金共計102,809元,依約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催討均無效果,又 被告侯錦鳳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 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利率資料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6頁),核屬相 符。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費用為1,210元(裁判費1,11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表:
┌─┬──────┬─────────┬────┬───────────────────┐
│編│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本金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 │ 利 率 ├─────────┬─────────┤
│ │ (新臺幣) │ │(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開利率10%計算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1 │16,652元 │自105年9月1日起至 │1.15% │自105年10月2日起至│自106年4月2日起至 │
│ │ │106年2月28日止 │ │106年4月1日止 │106年6月26日止 │




│ │ ├─────────┼────┼─────────┼─────────┤
│ │ │自106年3月1日起至 │2.15% │ │自106年6月27日起至│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2 │30,875元 │自105年9月1日起至 │1.15% │自105年10月2日起至│自106年4月2日起至 │
│ │ │106年2月28日止 │ │106年4月1日止 │106年6月26日止 │
│ │ ├─────────┼────┼─────────┼─────────┤
│ │ │自106年3月1日起至 │2.15% │ │自106年6月27日起至│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3 │28,341元 │自105年9月1日起至 │1.15% │自105年10月2日起至│自106年4月2日起至 │
│ │ │106年2月28日止 │ │106年4月1日止 │106年6月26日止 │
│ │ ├─────────┼────┼─────────┼─────────┤
│ │ │自106年3月1日起至 │2.15% │ │自106年6月27日起至│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4 │26,941元 │自105年9月1日起至 │1.15% │自105年10月2日起至│自106年4月2日起至 │
│ │ │106年2月28日止 │ │106年4月1日止 │106年6月26日止 │
│ │ ├─────────┼────┼─────────┼─────────┤
│ │ │自106年3月1日起至 │2.15% │ │自106年6月27日起至│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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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