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 告 陳禮華即全民工程行 被 告 發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楊靜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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