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13號
原 告 余鴻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月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楊月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