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213號
TNEV,106,南簡,1213,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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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13號
原   告 余鴻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月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楊月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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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