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93年度,18號
SDEV,93,沙補,18,200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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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送達代收人 謝世明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萬三千七百七十五元,應繳裁判費
   一千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
   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
   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
   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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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