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3年度,654號
SDEV,93,沙小,654,200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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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六五四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國清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零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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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后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