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3年度,585號
SDEV,93,沙小,585,200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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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五八五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曾賜源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義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零五分在本簡易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工資及塗裝費用之說明(原提出之估價單上所載各項費用之總
  和與本件請求之金額不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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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