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五八五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曾賜源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義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零五分在本簡易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工資及塗裝費用之說明(原提出之估價單上所載各項費用之總
和與本件請求之金額不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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