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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3年度,253號
TYEV,93,桃補,253,200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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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二五三號
  被   告 甲○○○○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啟聖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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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