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3年度,237號
TYEV,93,桃補,237,200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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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達定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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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