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030號
原 告 臺南市關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盧勝陽
被 告 吳永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8 月16日以106 年度南簡字第1030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7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 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收 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 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