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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026號
TNEV,106,南簡,1026,2017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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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026號
原   告 程炳楠
被   告 金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 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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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