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3年度,604號
SYEV,93,營小,604,2004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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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六О四號
  原   告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滝波範男
  訴訟代理人 呂天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六O四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
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徐千惠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法 官 徐千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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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