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6年度,171號
TNEV,106,南小補,171,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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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71號
原   告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上列原告對被告JOSIE CALINAWAGAN TORINO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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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