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71號
原 告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上列原告對被告JOSIE CALINAWAGAN TORINO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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