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3年度,597號
SYEV,93,營小,597,200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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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五九七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即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訴訟代理人 李清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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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