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6年度,167號
TNEV,106,南小補,167,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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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複 代理人 吳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聖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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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