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複 代理人 吳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聖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