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968號
原 告 孫台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羽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及裁判費應予補 正、補繳,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 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原告之民事起訴狀上並未記載訴之聲明,僅記載訴訟標的金 額8萬元,請補正之。
㈡另起訴狀上並未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如 何計算,其請求權依據為何?請說明之並附上相關證據為憑 。
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