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955號
TNEV,106,南小,955,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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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955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美秀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71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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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