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955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美秀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71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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